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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西拉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3 1413 次浏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5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

  近期,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绵阳市5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标称由绵阳市广汇实业有限公司矿泉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型号规格:17.6升/桶,生产日期:2022-11-03)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广汇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查处其违法行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甘肃西拉,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项、第五项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3年2月23日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3元;处罚款10000元。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广汇实业有限公司今后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按照流程要求规范生产,加强消毒环节把控,对生产环节水处理、灌装、包装等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找漏洞、查原因,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鹏禾蒋干锅店使用的标称由绵阳洗碗哥餐具消毒租赁有限公司加工的“复用餐饮具”(型号规格:/,生产日期:2022-10-17)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甘肃西拉

  经查,绵阳洗碗哥餐具消毒租赁有限公司属于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涪城区局已于2023年2月9日移交涪城区卫健局进行处理。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高新区鹏禾蒋干锅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2月10日对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鹏禾蒋干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是由绵阳洗碗哥餐具消毒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严格把关每个操作环节。绵阳高新区鹏禾蒋干锅店于2022年11月25日向高新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越豪炒货店经营的“乌梅”(型号规格:/,购进日期:2022-10-25)被检出“苋菜红”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更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涪城区局于2022年12月7日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越豪炒货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15日对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越豪炒货店今后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由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苑北路东段路口程学政加工的“油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10-11)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高新分局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苑北路东段路口程学政加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系流动摊贩,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高新分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的元行政处罚。

  经调查,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苑北路东段路口程学政加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合格是制作过程中原材料使用不当造成。高新分局责令其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甘肃西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甘肃西拉。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高新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标称由四川赤润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曼斯伯纳达甘肃西拉红葡萄酒”(规格型号:750ml/瓶(14%vol);生产日期:2022年10月4日)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城新区分局(以下称新区分局)2022年12月22日对该案件立案查处。经调查甘肃西拉,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项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新区分局2023年2月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酒精度不合格的曼斯伯纳达甘肃西拉红葡萄酒45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罚款9400元。

  经调查,四川赤润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曼斯伯纳达甘肃西拉红葡萄酒“酒精度”被抽检不合格是因为该企业的酒精度检测仪未按照要求及时送检,导致检测的酒精度不准确,新区分局已没收该企业剩下的不合格产品,要求该企业按照1年1检的要求送检酒精度检测仪。